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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3819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1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合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杜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哲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其中,250 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扣除已给付的10 000元;另250 000元的利息,应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扣除给付的5 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050元,保全费3 145元,由被告沈阳合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杜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时间
2019-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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