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3819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1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合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杜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哲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其中,250 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扣除已给付的10 000元;另250 000元的利息,应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扣除给付的5 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050元,保全费3 145元,由被告沈阳合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杜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