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树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321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树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小平借款本金23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齐小平对被告李瑞海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李树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