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穆是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2********4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394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穆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李会林所垫付款项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穆是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