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荣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5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782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荣荣、宋盼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樊爱敏、张文超归还信用卡(卡号:37715502527800)并共同偿还原告樊爱敏、张文超借款58929.12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58929.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樊爱敏、张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被告崔荣荣、宋盼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