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6********2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 闽0421民初1678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孙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刘云辉工程款24600元;二、孙鹏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还应一并支付以24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款实际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刘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孙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