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5********4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125民初1977号 |
案号 |
(2020)闽0125执1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建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檀高城、檀茂团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5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二、驳回檀高城、檀茂团对朱艳春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檀高城、檀茂团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