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浙丽商初字第00012号 |
案号 |
(2014)浙丽执民字第00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被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8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4日起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90000元;四、被告孙光权、张晓春以坐落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锦苑小康住宅区南3幢203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025213号,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10第2-166956号)对本调解书确定的被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30万元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被告陈亮、张芳芳以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南翔锦苑4幢10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059955号、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11第2-226821号)对本调解书确定的被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70万元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六、被告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光权、陈亮分别在主债权最高额4000万元限额内对本调解书确定的被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浙江玄泰弹簧有限公司在主债权最高额2000万元限额内对本调解书确定的被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9750元,由被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玄泰弹簧有限公司、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孙光权、张晓春、陈亮、张芳芳共同负担;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7-28 |
发布时间 |
2014-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1662855489A |
登记机关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沙埠村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