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喀什仁利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51民初07336号 |
案号 |
(2019)沪0151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喀什仁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 二、被告喀什仁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内利息4,760元; 三、被告喀什仁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计算标准:以借款本息17,004,76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包括律师费为22万元。); 四、被告颜长福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确定的被告喀什仁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8,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喀什仁利商贸有限公司、颜长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51执10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17292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有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100065531996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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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创业二路深喀创新服务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