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3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626民初4670号 |
案号 |
(2020)豫1603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勇振、于琳琳自愿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30000元,在2020年1月30日之前偿还30000元,在2020年2月29日之前偿还30000元,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将下余的本金9500元及利息偿还完毕,被告于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均同意。二、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条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对上述款项一并执行,原、被告均同意。三、原、被告之间以后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143.70元,由被告于勇振、于琳琳、于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