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5********2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23民初3395号 |
案号 |
(2020)辽0123执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志华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万元;二、被告王志华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以48万元为本金,2011年11月22日至2014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12.635%计算,2014年10月21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4255%计算);三、被告王志华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以31万元为本金,2011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12.635%计算,2014年12月21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4255%计算);四、双方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0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