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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2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23民初3395号
案号
(2020)辽0123执9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志华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万元;二、被告王志华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以48万元为本金,2011年11月22日至2014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12.635%计算,2014年10月21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4255%计算);三、被告王志华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以31万元为本金,2011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12.635%计算,2014年12月21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4255%计算);四、双方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0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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