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鸿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6********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3民初4874号 |
案号 |
(2018)闽0503执5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鸿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9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23382.44元、罚息(含复利)272358.59元及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2015)信银泉晋个贷字第811132003223号的《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林鸿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对被告林鸿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鸿福追偿;四、被告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谢丛玉对被告林鸿福的上述债务分别在编号为(2015)信泉晋银保字第811132003223DB03号、(2015)信泉晋银保字第811132003223DB07号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和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谢丛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鸿福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