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1民初3872号 |
案号 |
(2020)赣0121执1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名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星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51774.19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1月17日的利息为33219.19元,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徐娜对被告江西名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0元,由被告江西名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