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33********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交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晋1130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交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云虎、杨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喜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月2%支付上述本金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刘晓军对被告王云虎、杨志明偿还原告李喜平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0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合计13170元,有被告王云虎、杨志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交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威胁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