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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33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交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晋1130执恢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交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云虎、杨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喜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月2%支付上述本金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刘晓军对被告王云虎、杨志明偿还原告李喜平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0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合计13170元,有被告王云虎、杨志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威胁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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