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2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代偿款2028516.67元及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此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被告胡春水、叶贵平、曹新节、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其他双方别无争议。本案受理费23028元,减半收取为115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14元,由被告安庆市春水农业有限公司、胡春水、叶贵平、曹新节、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4-13 |
发布时间 |
2015-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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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新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59571114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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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