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426********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425民初334号 |
案号 |
(2020)云0425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易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唐成、黄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行贷款本金18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41675.77元。 二、由被告唐成、黄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行逾期还款利息123924.53元(2018年 2月6日至2018年10月9日),并偿还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8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由被告唐成、黄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行委托代理费2000元。 四、如果被告唐成、黄丽未履行上述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行有权以被告易门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易门县龙泉镇象山路(象山华庭)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云(2016)易门县不动产权第000019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易门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唐成、黄丽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易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