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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7********3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127民初2036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恢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铁柱、司平花、张松、上海松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胜起、郭桂英借款996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1000元。被告韩羽对上海松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到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3元,由被告张铁柱、司平花、张松、上海松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韩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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