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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3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4432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1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案涉徐工牌汽车起重机(型号为qy25k5-i,车架号为lxgcpa329ba017312)的所有权归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全宝配合原告徐州重11型机械有限公司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或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损失362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以每期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利率为标准,自每期欠付货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9日;以3627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3月20日计算至被告海虹公司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刘全宝对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9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全宝负担216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郝晓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743516649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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