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市和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207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8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市和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许昌县恒源汽车调漆门市部支付购漆款1018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189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许昌县恒源汽车调漆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被告许昌市和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7324426803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市前进路与许州路交叉口汽车公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