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21********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11民初3049号 |
案号 |
(2020)豫0611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赵芳清、宋国彦偿还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罚息;郭俊英、蔡红波、赵凯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