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柏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21********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21民初826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苏雪萍、被告陈柏成应当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借款本金69518.63元及利息4895.31元(暂计至2018年8月3日,之后产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雪萍、被告陈柏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