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伟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02********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1民初695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伟宏应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926.31元和支付利息6776.67(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伟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