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一通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6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黔威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黔0526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浙江一通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是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传远损失费142855元。案件受理费23548元,被告承担3157元,原告承担2039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时间 |
2016-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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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傅迪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8168668221X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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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诸暨市店口镇渔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