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广亮应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R4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1186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2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广亮应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新城万斯达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服务费1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耿烁对被告苏州广亮应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2元由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6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翠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1WHD9R4Y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兴路8号(横河工业园区)G幢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