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步士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4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1313号 |
案号 |
(2019)鲁0883执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宁市飞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9,903.08元,利息1,016,319.8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顺延期间的利息以3,999,903.0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市瑞润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宫光霞、董培友、陈玉学、步士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市瑞润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宫光霞、董培友、陈玉学、步士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宁市飞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14元,由被告济宁市飞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市瑞润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宫光霞、董培友、陈玉学、步士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0883执7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63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