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4218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2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以每期应付未付分期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1月15日起分段计算至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8元,保全费2075.92元,由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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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郝晓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743516649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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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