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04********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2民初9648号 |
案号 |
(2020)苏0102执3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廖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95.2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为2304.06元,罚息为1480.43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1729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廖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