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县双杰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7民初1101号 |
案号 |
(2018)冀1127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军、押丽娜、景县双杰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宝永借款本金1175000元、利息258822元(2017年4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所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4%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宝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8元,由原告刘宝永承担187元,被告苏军、押丽娜、景县双杰管业有限公司承担88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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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押丽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09298807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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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景县开发区景桑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