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成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7********5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9007民初2465号 |
案号 |
(2020)琼9007执1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成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泽妹、李兴苇退还消防工程验收款60000元;二、被告龙成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泽妹、李兴苇支付垫付的工程材料款2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