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桂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1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206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山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本金3479999.98元及利息41524.7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9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二、如被告邯郸市山峰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案涉被告张桂英、牛俊峰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桂英、牛俊峰、贾利英、牛英豪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72元,由被告邯郸市山峰商贸有限公司、张桂英、牛俊峰、贾利英、牛英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冀0402执6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21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