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胥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3********0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924民初8号 |
案号 |
(2020)新2924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胥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本志峰支付租赁费3500元,租赁物品损失款2010元,合计55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胥晓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