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1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152号 |
案号 |
(2020)晋1031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金祥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其中从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11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7年11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