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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5********1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31民初152号
案号
(2020)晋1031执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金祥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其中从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11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7年11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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