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昌昊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03民初2065号 |
案号 |
(2017)冀0903执1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6年7月26日,被告昌昊商贸有限公司、鲍东兴向鄢悦凤、李玉民夫妇借款累计本金2300000元、逾期利息250000元。被告昌昊商贸有限公司、鲍东兴在2017年4月12日前将上述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二原告不再主张利息。如果不能如期偿还,则被告昌昊商贸有限公司、鲍东兴以借款本金23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沧州元弘典当有限公司认可2016年6月20日出具的债权及财产转让说明,并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其他双方均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鄢悦凤、李玉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时间 |
2018-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35809662309 |
登记机关 |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领域1#楼407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