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滋市翔众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087民初909号 |
案号 |
(2019)鄂1087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松滋市翔众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银富登银行沙道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699999.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62925.29元,合计1862924.52元(截止2018年4月25日),并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699999.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1280441%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逾期利息39029.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1280441%的标准支付复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由被告杨胡、胡光照、杨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银富登银行沙道观支行对被告杨胡所有的位于本市街河市镇民主街的一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鄂(2016)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4740号〕、位于本市洈水镇建设街213号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洈水镇字第20122712号;土地证号:松国用(2012)第1769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松滋市翔众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银富登银行沙道观支行有权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1087执26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63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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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87MA4870FU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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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松滋市新江口镇亚细亚步行街C区4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