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亮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0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83民初480号 |
案号 |
(2020)赣0483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霞借款1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郭亮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