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8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3民初557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7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李军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刘凤娥各项损失 43 116.37元;二、驳回刘凤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刘凤娥负担121元,李军香负担4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