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2517号 |
案号 |
(2018)苏0581执5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的利息420536.67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律师费146908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1幢、2幢、3幢、4幢、5幢、7幢房屋所得价款在第二顺位并分别在最高额2017万元、969万元、926万元、1063万元、1549万元、315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王灯兴、陈国琴对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46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0099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327元,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772元,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王灯兴、陈国琴对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剩余部分6977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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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时仁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31760767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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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