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海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9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安仲案字第78号 |
案号 |
(2019)豫0502执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安阳市星河商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代偿款5188636.94元及违约金;被申请人河南东粮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银河面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杨廷君、郑连枝、杨海锋、谢梅芹、杨丽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502执72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886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