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2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14民初554号 |
案号 |
(2020)辽0114执3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告吴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盼借款71039元及利息(利息数额以7103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欠款之日)。2、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吴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