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祖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3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商初字第02064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3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市玉林生态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市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20日,罚息408868.51元,此后罚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昆山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全有、武祖玲对被告昆山市玉林生态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007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0762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5 |
发布时间 |
2017-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