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622********8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6民终58号、(2019)川1603民初690号 |
案号 |
(2020)川1603执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益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罗益平、邹俊迁支付价款115292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2017年1月28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2018年2月16日起以50万元为本金,2019年2月5日起以35.2929万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价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邓娟对本案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罗益伟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