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24********01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823民初182号 |
案号 |
(2020)甘0823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海琴、梁建军偿还原告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0000.00元,利息138221.15元,本息合计778221.15元,于2020年4月26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崇信县金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抵押的综合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