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9********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22民初2697号 |
案号 |
(2020)黔0422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锋、邵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3 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以借款 3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7.4313‰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从 2019 年 6 月 30日起以借款 3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1.1469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锋、邵华已经偿还的利息 93.76 元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 550 元,减半收取 275 元,由被告韩锋、邵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