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5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523民初2249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1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超、张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9927.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具体计算:每笔代偿金额自还款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50元,由被告叶超、张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