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舒民二初字第00372号 |
案号 |
(2016)皖1523恢执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传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融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3725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周泽成、王宝英对上述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松、舒城县曲径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增对上述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4-12 |
发布时间 |
2016-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