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吉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29********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乡民初字第219号 |
案号 |
(2020)晋1029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福分二十次返还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每月23日前返还本金8500元及利息,利息均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乔巨龙、吴吉红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王建福、乔巨龙、吴吉红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按全部借款的余额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王建福、乔巨龙、吴吉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