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费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5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2960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尹争艳、费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钦沉静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173600元(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60元(钦沉静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尹争艳、费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01320100044287;开户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