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呼和浩特市和泰兴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125民初908号 |
案号 |
(2017)内0125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和泰兴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纪志伟借款30796元,利息8703元,本息合计39499元,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两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纪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和泰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4元,由原告纪志伟负担1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1-23 |
发布时间 |
2017-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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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瑞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2556120285X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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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川县大青山乡中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