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念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4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2409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念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广科代偿款37600元。二、驳回原告姚广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姚广科承担260元,被告丁念珍承担7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