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2********2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2民初2092号 |
案号 |
(2020)桂0922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桂勇向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截止2015年3月31日尚欠利息14648.92元,之后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以14648.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刘桂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