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62号 |
案号 |
(2019)豫1003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月利率14. 1%0计算)。二、被告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姜小春、贾莉敏、王国文、李国英、李红杰对上述2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小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3753864938L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县灵井镇李井村 |






